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受理案件程序指引
一、申请调解
当事人发生商事争议以后,若不能协商解决,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二、调解意愿确认
调解中心秘书处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调解。不同意调解的,秘书处通知申请人,调解终止。
三、受理立案
经调解中心审查,认为符合调解立案的,予以受理,告知双方当事人应交缴的调解费用,出具立案缴费通知。当事人调解费用交缴后,正式进入调解程序。
四、选定调解员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单中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通知的期限内未选择的或共同委托秘书处、或未能就选定调解员达成一致的,秘书处将根据争议的性质替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单中指定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选定的调解员不能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的,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选择调解员。
五、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本着方便、快捷,公正、合法的原则,在15天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和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制作《调解终结书》。
六、告知调解结果
调解完成后,调解员需向秘书处书面告知调解结果。
七、调解、司法确认或仲裁裁决相结合
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为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确认的规定办理司法确认,亦可联系仲裁机构制作裁决书。